在征收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重要依据。
正因为评估报告很重要,征收方也特别重视评估报告,出于利益的考量,征收方会企图通过评估报告来使自己的利益看起来合法化,从而给被征收人挖“坑”。
所以,我们被征收人在评估的过程中要注意一下几点:
1、评估机构不是直接由征收人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评估机构是否有实地勘察并拍摄影像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3、评估报告中是否有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且加盖公章。
实践中,签字这个环节是被征收人需要着重进行审查的,冒名顶替代签、伪造签字的情形并不鲜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京平吴)